国际法中使用致命武力时的事实错误:第二部分
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自己正遭受着持续或即将发生的武装攻击,并使用武力击退了该攻击,但后来发现它错了,根本没有发生过这种攻击,也没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那么这种出于自卫目的使用武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章》第 2(4) 条?还是说该国的错误可以成 俄羅斯 Whatsapp 號碼數據 为其行为的借口?
回答这个问题有三种可能的选择:
事实上,诚实的错误将会为国家提供宽恕,就像在 ICL 中一样;
诚实且合理的错误将会为国家带来宽恕,就像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一样;
任何错误,无论多么诚实和合理,都不能成为国家犯下的罪行的借口——它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必须对造成的任何伤害进行赔偿。
原则上,以上任何一种选择都是可行的。特别是,我认为《宪章》第 51 条的文本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确实,第 51 条允许在“发生武装攻击时/ dans le cas où un Membre des Nations Unies est l'objet d'une agression armée”进行自卫,因此可以说,武装攻击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也是任何自卫主张的必要前提。但我们经常对更清晰的文本施加更大的暴力,而将事实错误原则纳入自卫法则需要的暴力远远超过这一程度。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这样做,而不是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做。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一个事实错误标准在一个法律领域适用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领域也必须使用同样的标准。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 ICL 如何使用纯粹主观的标准,而 IHL 和 IHRL 也额外要求客观合理性。
绕行英国刑法
在这方面一个特别有启发性的例子是 2008 年英国的一个案件,Ashley v Chief Constable of Sussex UKHL 25。在该案中,一名警察在晚上开枪打死了一名赤身裸体、手无寸铁的人,当时屋内一片漆黑,警察以为这个人即将袭击他。这名警察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部分原因是他的上级错误地告知他受害者非常危险。该警察根据纯粹主观的事实错误原则被判无罪——他真诚地相信他必须采取自卫行动来击退迫在眉睫的威胁。在Ashley一案中,上议院面临的问题是,当该警察因侵权行为被民事起诉时,是否应适用同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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